特定技能签证

特定技能签证

就劳资格「特定技能签证」

特定技能签证为2019年4月新设置的就劳资格,对象有14个行业
指定行业为① 建筑 ②造船・船舶用工业 ③汽车修理 ④航空 ⑤住宿 ⑥养老 ⑦大楼清洗 ⑧农业 ⑨渔业 ⑩食品饮料制造业 ⑪餐饮业 ⑫素形材产业 ⑬产业机械制造业 ⑭电气电子情报关连产业
特定技能签证分为「特定技能1号」 「特定技能2号」的两种,有支援计划和申报义务等,各种条件。

1.特定技能1号

接受具备 战斗力的外国人才,可在以上的14个行业中工作合计5年。
原则上家属(配偶,子女)不可随行
通过特定技能1号就劳,除了日语能力必须在N4以上,还需要通过各领域的技能考试
特定技能1号的居留期间为4个月,6个月,1年的3种

2.特定技能2号

特定技能2号为特定技能1号的修了者(合计5年)进入下一步的居留资格,以确保具备熟练程度的能力的人才为目的。
制度实施 指定的14行业中,仅建筑,造船 船舶用工业的两个行业为特定技能2号的实施对象。
特定技能2号与特定技能1号不同,居留期间、更新次数无限制,家属(配偶,子女)可随行。
特定技能2号的居留期间为6个月,1年3年的3种

「特定技能」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比较

  特定技能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特定技能1号 特定技能2号
学历条件
工作经验 不要 不要 不要
(不满足学历条件的情况需要)
日语水平条件 相当于日语能力考试N4级水准
居留期间 5年为止 无限制 无限制
家属随行 不允许 允许 允许
永住申请 不允许 允许 允许
对象行业 ・建筑
・造船・船舶用工业
・汽车修理
・航空
・住宿
・养老
・大楼清洗
・农业
・渔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餐饮业
・素形材产业
・产业机械制造业
・电气电子情报关连产业
・建筑业
・造船・船舶用工业
不限

接受机构的条件

  1. 签订适当的雇佣合同(报酬金额须与日本人同等或以上)
  2. 5年以内没有违反劳动法等的记录
  3. 具有支援外国人的体制(后述的「支援计划」的实施体制的构筑)
  4. 外国人的支援计划恰当

接受机构的义务

  1. 雇佣合同的切实履行(没有不支付或不当的克扣等,支付适当的报酬)
  2. 对外国人的支援的 实施
  3.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各种申告义务的履行

※如果怠慢了应该履行的义务,除了不能再接受外国人,还需要接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导和改善命令

关于支援计划

接受机构 特定技能1号的外国人雇员(以下,针对「特定技能外国人」,为了使其安定顺利地开展在日活动,必须制定有关职业生活上,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上的支援的实施计划(以下支援计划),并以计划为基础进行支援。另外,关于支援计划,也可以委托后述的「登记支援机关」。

【支援计划的概要】(实施记录必须存档)

  1. 事前指南的提供
    ※关于劳动条件 活动内容 入国手续 是否征收保证金等,通过当面。电视电话等说明特定技能外国人能够充分理解为止,共计大约 3小时
  2. 出入境时的接送
    ※从来日时的机场开始,到事务所或住处的接送
    回国时的机场
  3. 确保住所和生活必要的签约手续的支援
    ※提供房产中介和租赁房屋的情报(根据需要充当连带保证人),银行账号的开设 手机 水电煤等生活所需的各种签约的支援
  4. 进行生活指导
    ※银行・医疗设施・交通设施的利用方法,交通规则生活礼仪的遵守,灾害情报的取得办法 违法行为的
  5. 行政机关手续的支援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各种申告义务的履行
  6. 咨询・投诉的对应
    ※支援责任人给予对职业生活上,日常生活上的咨询 投诉等恰当的建议 指导之外,提供有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劳动基准监督署,警察局等能够进行咨询和投诉的国家机关的信息。
  7. 提供学习日语的机会
    ※提供有关日语教室的入学指南,日语学习教材的信息,根据需要提供手续上的支援
  8. 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
    ※地区居民的交流场所的指南,协助参加,根据需要一同前往。
  9. 换工作支援
    ※由于人员整理等,接受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的换工作支援
  10. 实施定期谈话,报告行政机关
    ※援助责任人等的特定技能外国人以及督促 的直属上司,代表等,每3个月实施1次以上的面谈
    发现违反法令的情况需报告相关的行政机关

登记支援机构

登记支援机构是指,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事前登记,可对特定技能外国人实施所有的支援计划的个人或团体。
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机构签订支援委托合同,从而得以代替无法独立实施支援计划的接受机关实施支援计划。
登记志愿机构对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定期或随时提交各种申告的义务。

接受机构的申报义务

【随时申报(事由发生后14天内)】

  • 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变更,结束,新的雇佣合同签订后的申报
  • 支援计划发生变更时的申报
  • 登记支援机构和支援委托合同的签订,变更,结束时的申报
  • 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有困难时候的申报
  • 得知有关出入国或者劳动关系法令的违法行为时的申报

【定期申报(每季度)】

  • 有关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状况的申报
    (接受总数,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个人信息,活动天数,场所,业务内容等)
  • 有关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的申报(咨询内容,对应结果等)
  • 有关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活动状况的申报(报酬的支付状况,离职人数,失踪者人数等)

登记支援机构的申报义务

【随时申报(每季度)】

  • 登记的申请事项的变更的申报
  • 支援业务的停止废止的申报

【定期申报(每季度)】

  • 有关支援业务的实施状态等的申报(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个人星系,接受机构的名称,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咨询内容以及对应状况等)

各领域的协议会

接受机关以及登记支援机关,必须成为管辖的省厅设置的各领域的协议会的成员
协议会由管辖省厅,接受机关,业界团体,关联省厅,有识之士等构成。
协议会承担 特定技能制度的宗旨 优良事例的周知,法令遵守的启发,有关就业构造,经济情势的变化的情报分析,各区域的状况分析,对策以及课题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