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签证(E签证・L签证)

E签证・L签证

贸易/投资签证(E签证)

E签证

外国人在美国工作所必须的签证,对日本人来讲属于比较容易申请的签证。
比如,日本企业的员工常驻在美国的分公司或关系公司,在美国开公司的情况,可以使用该签证。
E签证包括针对贸易常驻人员的E-1签证和,投资常驻人员的E-2签证,两种都是以管理职位,或者掌握了在该公司进行经营业务的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为对象,一般的业务程度的员工非此类签证对象。

E签证为与美国签订了通商条约的国家的国民可取得得签证,日本人根据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可以申请。
由于受到条约保护,签发不容易受到时局变化的影响。
另外,只需要向日本国内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就可以,可以说对日本人而言是非常方面的签证。
实际上,E-2签证的签发数的30%以上是面向日本人的,日本是在国别分类中被签发了最多的E-2签证的国家。

贸易常驻人员的签证(E-1签证)

在日美间进行了相当数额的贸易的企业的人员在美国的分公司常驻时可以使用该签证。
贸易不仅 包括物品的进出口, 也包括金融,保险,运输,广告业,旅行业等。

投资常驻人员签证(E-2签证)

对于在美国的事业进行了相当金额的出资的投资家为对象,如果是法人进行投资,则管理其投资的员工或专业职位的员工为签发对象。
相当金额的投资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标准,必须根据该事业的开展情况,积极投入必要的投资。
对事业内容没有限制,但是投资必须是对实际存在的企业的「伴有风险的积极投资」。
例如,在夏威夷投入1亿日元购入房产,与家人偶尔使用的情况,将被视为消极投资,不可取得E-2签证。

E签证的基本要件

  • 必须是美国的通商条约签署国的国民
  • 美国与条约国之间有实质性的技术或服务的贸易(E-1),或者有相当金额的投资(E-2)
  • 签证申请人必须是从事股东,管理职位,或者掌握了在该公司进行经营业务的专业知识的专业职位。
  • 有在美国的活动结束后,离开美国的打算。

E签证的特点(与L签证的不同)

  • 不需要跟L签证一样到移民局申请,可大幅度节约时间和成本。
  • 签证最长有效期为5年,但是只要继续维持事业,就可以半永久的获得更新,可以称得上是最接近永久居留权的签证(与L签证最长逗留期间为7年不同,没有时间限制)。
  • 与L签证不同,常驻美国之前在关联企业的一定期间的工作经验非必须。

申请手续

  1. 企业登记(E company登记)
    企业初次申请E签证,前提是必须到东京的美国大使馆或者大阪的总领事馆进行「企业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审查企业自身作为E company是否合格,只有完成登记的企业中的申请人方可申请E签证。
    企业登记申请时,需要准备有关美国当地法人的法务 财务资料,具有实质性的贸易或者投资的证据资料,事业规划书等大量资料。
    企业登记的审查一般需要6到8周时间,如果需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审查可能会被延长甚至甚至被拒,因此准备并提交适当且齐全的资料非常重要。
  2. 领事面试
    企业登记的审查后,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接受领事的面试,决定是否给予签证。

E签证随行家属签证

配偶以及未婚的未满21岁的子女可作为随行家属申请E签证。
随行家属不需要满足国籍条件
配偶作为一同居留的家属的E签证可获得劳动许可。

企业内调动者签证(L签证)

L签证

L-1签证为面向跨国集团公司内的调动人员的签证。
例如,在美国有分公司或分店的日本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在常驻美国时可申请此签证。

企业的申请资格

与E签证不同,在去美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前,美国企业必须向美国移民局请愿(Petition) ,预先取得认可证(I-797)。
如果没有此认可证,就无法在大使馆(领事馆)申请L-1签证。

集体调职L-1签证
在大型企业等由于有大量常驻在美的人员需要签证,可向美国移民局申请集体调职签证(Blanket Petition)
如果企业本身就持有集体调职许可,那么每位申请L-1签证的员工申请时,不需要企业一次次前往移民局请愿,申请人(派往美国的员工)可以直接前往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员工的申请资格

  • 为股东或管理人员,或者具备企业内的管理知识的人员。
  • 过去3年中,有1年,持续在美国境外的关联企业工作。

L签证的特征

  • 与E签证不同,必须提前获得移民局的许可,否则不能在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因此,取得签证为止需要耗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
  • L签证申请前,必须有在美国以外的关联公司工作过一定期间的经验。
  • 最长的可停留期间为7年(专业职位为5年)

L-1签证的随行家属签证

  • 配偶以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作为随行家属取得L-2签证。配偶还可获得L-2签证的劳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