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资格「特定技能签证」
特定技能签证为2019年4月新设置的就劳资格,对象有14个行业
指定行业为① 建筑 ②造船・船舶用工业 ③汽车修理 ④航空 ⑤住宿 ⑥养老 ⑦大楼清洗 ⑧农业 ⑨渔业 ⑩食品饮料制造业 ⑪餐饮业 ⑫素形材产业 ⑬产业机械制造业 ⑭电气电子情报关连产业
特定技能签证分为「特定技能1号」 「特定技能2号」的两种,有支援计划和申报义务等,各种条件。
1.特定技能1号
接受具备 战斗力的外国人才,可在以上的14个行业中工作合计5年。
原则上家属(配偶,子女)不可随行
通过特定技能1号就劳,除了日语能力必须在N4以上,还需要通过各领域的技能考试
特定技能1号的居留期间为4个月,6个月,1年的3种
2.特定技能2号
特定技能2号为特定技能1号的修了者(合计5年)进入下一步的居留资格,以确保具备熟练程度的能力的人才为目的。
制度实施 指定的14行业中,仅建筑,造船 船舶用工业的两个行业为特定技能2号的实施对象。
特定技能2号与特定技能1号不同,居留期间、更新次数无限制,家属(配偶,子女)可随行。
特定技能2号的居留期间为6个月,1年3年的3种
「特定技能」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比较
特定技能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
---|---|---|---|
特定技能1号 | 特定技能2号 | ||
学历条件 | 无 | 无 | 有 |
工作经验 | 不要 | 不要 | 不要 (不满足学历条件的情况需要) |
日语水平条件 | 相当于日语能力考试N4级水准 | 无 | 无 |
居留期间 | 5年为止 | 无限制 | 无限制 |
家属随行 | 不允许 | 允许 | 允许 |
永住申请 | 不允许 | 允许 | 允许 |
对象行业 | ・建筑 ・造船・船舶用工业 ・汽车修理 ・航空 ・住宿 ・养老 ・大楼清洗 ・农业 ・渔业 ・食品饮料制造业 ・餐饮业 ・素形材产业 ・产业机械制造业 ・电气电子情报关连产业 |
・建筑业 ・造船・船舶用工业 |
不限 |
接受机构的条件
- 签订适当的雇佣合同(报酬金额须与日本人同等或以上)
- 5年以内没有违反劳动法等的记录
- 具有支援外国人的体制(后述的「支援计划」的实施体制的构筑)
- 外国人的支援计划恰当
接受机构的义务
- 雇佣合同的切实履行(没有不支付或不当的克扣等,支付适当的报酬)
- 对外国人的支援的 实施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各种申告义务的履行
※如果怠慢了应该履行的义务,除了不能再接受外国人,还需要接受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指导和改善命令
关于支援计划
接受机构 特定技能1号的外国人雇员(以下,针对「特定技能外国人」,为了使其安定顺利地开展在日活动,必须制定有关职业生活上,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上的支援的实施计划(以下支援计划),并以计划为基础进行支援。另外,关于支援计划,也可以委托后述的「登记支援机关」。
【支援计划的概要】(实施记录必须存档)
- 事前指南的提供
※关于劳动条件 活动内容 入国手续 是否征收保证金等,通过当面。电视电话等说明特定技能外国人能够充分理解为止,共计大约 3小时 - 出入境时的接送
※从来日时的机场开始,到事务所或住处的接送
回国时的机场 - 确保住所和生活必要的签约手续的支援
※提供房产中介和租赁房屋的情报(根据需要充当连带保证人),银行账号的开设 手机 水电煤等生活所需的各种签约的支援 - 进行生活指导
※银行・医疗设施・交通设施的利用方法,交通规则生活礼仪的遵守,灾害情报的取得办法 违法行为的 - 行政机关手续的支援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各种申告义务的履行 - 咨询・投诉的对应
※支援责任人给予对职业生活上,日常生活上的咨询 投诉等恰当的建议 指导之外,提供有关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劳动基准监督署,警察局等能够进行咨询和投诉的国家机关的信息。 - 提供学习日语的机会
※提供有关日语教室的入学指南,日语学习教材的信息,根据需要提供手续上的支援 - 促进与日本人的交流
※地区居民的交流场所的指南,协助参加,根据需要一同前往。 - 换工作支援
※由于人员整理等,接受机构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的换工作支援 - 实施定期谈话,报告行政机关
※援助责任人等的特定技能外国人以及督促 的直属上司,代表等,每3个月实施1次以上的面谈
发现违反法令的情况需报告相关的行政机关
登记支援机构
登记支援机构是指,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事前登记,可对特定技能外国人实施所有的支援计划的个人或团体。
与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机构签订支援委托合同,从而得以代替无法独立实施支援计划的接受机关实施支援计划。
登记志愿机构对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定期或随时提交各种申告的义务。
接受机构的申报义务
【随时申报(事由发生后14天内)】
- 特定技能雇佣合同的变更,结束,新的雇佣合同签订后的申报
- 支援计划发生变更时的申报
- 登记支援机构和支援委托合同的签订,变更,结束时的申报
- 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有困难时候的申报
- 得知有关出入国或者劳动关系法令的违法行为时的申报
【定期申报(每季度)】
- 有关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受状况的申报
(接受总数,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个人信息,活动天数,场所,业务内容等) - 有关支援计划的实施状况的申报(咨询内容,对应结果等)
- 有关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活动状况的申报(报酬的支付状况,离职人数,失踪者人数等)
登记支援机构的申报义务
【随时申报(每季度)】
- 登记的申请事项的变更的申报
- 支援业务的停止废止的申报
【定期申报(每季度)】
- 有关支援业务的实施状态等的申报(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个人星系,接受机构的名称,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咨询内容以及对应状况等)
各领域的协议会
接受机关以及登记支援机关,必须成为管辖的省厅设置的各领域的协议会的成员
协议会由管辖省厅,接受机关,业界团体,关联省厅,有识之士等构成。
协议会承担 特定技能制度的宗旨 优良事例的周知,法令遵守的启发,有关就业构造,经济情势的变化的情报分析,各区域的状况分析,对策以及课题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