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行政书士法人IMS的稻田。
今天,我想深入探讨一下日本的“非法滞留”的问题。当听到“非法滞留”这个词时,可能会联想到一些恶劣的情况,但即使是因为疏忽而超期一天,对于有在留期限的外国人来说,超过该期限后继续留在日本也会被视为“非法滞留”。例如,持有在留卡的人员忘记办理在留资格的更新手续。此外,进行在留资格的更新申请或变更申请时,会有两个月的特例期间,但如果在特例期间结束前未前往领取新在留卡,也会被视为在留期限已过,从而成为“非法滞留”。
非法滞留会导致“强制退去”吗?
一旦被发现非法滞留,基本上会成为“强制退去”的对象。强制退去的手续流程如下:
- 发现违法行为
- 违法调查(由入国警备官进行)
- 收容
- 违法审查(由入国审查官进行)
- 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进行)
- 裁决(由法务大臣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进行)
- 送还
“强制退去”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措施,可能包括“收容”即拘留,最终可能导致所谓的“强制送还”。在这种情况下,从退去之日起5年内将被禁止入境日本。
还有“出国命令”这一手续
此外,即使是“非法滞留”,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这是一种比“强制退去”更简易的手续出国。
成为出国命令对象的条件:
- 自愿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表示愿意迅速出国
- 除非法在留外,不符合其他强制退去事由
- 入境后未因盗窃罪等特定罪行被判处监禁等
- 过去未因强制退去或出国命令而出国
- 预计能够迅速离开日本
出国命令的手续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
- 违法调查(由入国警备官进行)
- 出国命令相关审查(由入国审查官进行书面审查)
- 出国命令书的交付(由主任审查官进行)
- 出国
出国命令制度是根据2004年(平成16年)入管法的修订而设立的制度。在违法调查中,如果认为有充分理由认定为出国命令对象者,则无需进行收容,直接移交给入国审查官。如果入国审查官认定为出国命令对象者,主任审查官将在15天内确定出国期限,并向当事人交付出国命令书。被出国命令者应在该期限内自愿出国。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出国命令出国的情况下,从出国之日起1年内将被禁止入境日本。
需注意因疏忽导致的非法在留!
最近,有一位在特例期间结束日是星期日的情况下,选择在次日星期一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领取结果,但被告知因非法在留,需要在“强制退去”和“出国命令”之间做出选择。该人士在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期间,通过视同再入国许可暂时出国,并于星期日返回日本,因此认为在星期一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即可领取新的在留卡。
关于“申请”手续,根据《行政机关的休假日相关法律》,如果申请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行政机关的休假日,则该休假日的次日视为期限。但在留卡的领取并非“申请”,而且之前应该已经收到入管发出的结果领取在留卡的期限的通知明信片。无论返回日本的时间延迟的原因是什么,非法在留都会成为既定的事实。
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前往入管领取新的在留卡的行为,可能不被视为“自愿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并表示愿意迅速出国”。入管可能考虑了具体情况,允许选择出国命令,这已经是相对宽松的处理。
由此可见,即使仅超期一天,也会受到严厉的措施。因此,在办理在留手续时,不仅需要了解正确的规则,还必须牢记申请和结果领取的日期,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防不测。希望通过这篇博客,提醒大家注意,避免因疏忽导致“非法滞留”,从而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
参考资料:
- 《出入国管理实务六法 令和6年版》(日本加除出版)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宣传册(202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