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行政书士法人IMS的伊东。
我们公司收到过客户这样的咨询,想要雇佣家政工或委托办理雇佣家政工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申请。最近,这类咨询越来越多了。
雇主的在留资格
家政工的雇佣分为“入国随同型”和“家庭事务型”两种。“入国随同型”要求家政工在来日本前就已经连续受雇同一雇主一年以上。而且,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雇佣外国籍家政工,“家庭事务型”下能雇佣家政工的在留资格仅限于“经营·管理”、“法律·会计”、“高度专业职”。即使满足高度专业职和雇佣家政工的条件,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人也不能雇佣家政工。“家庭事务型”需要在申请时雇主有13岁以下的孩子,或者因生病或全职工作等原因无法进行家务劳动。雇佣的家政工至少需要满足18岁以上且月薪20万日元以上的条件。
雇佣家政工的人数
“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与“高度专业职”的要求不同,“高度专业职”需要雇主家庭的年收入达到1000万日元以上。“经营·管理”、“法律·会计”没有这个要求,但需要证明有经济能力雇佣家政工。家庭年收入是指雇主夫妇的总收入。
家政工原则上每个家庭只能雇佣一名,但作为例外,符合金融人才型的高度专业职可以雇佣两名家政工。符合金融人才型的高度专业职指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8条第2项规定的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务、同条第3项规定的投资建议·代理业务或同条第4项规定的投资运用业务的人员。雇佣两名家政工需要家庭年收入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雇主变更为永住者或其他在留资格的情况
原则上,从上述在留资格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后,将不再符合雇佣家政工的条件,因此无法继续雇佣家政工。但如果成为永住者后有特殊情况需要雇佣家政工,并且入管局认可其理由,则有可能继续雇佣家政工。如果入管局不认可其理由,导致家政工的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未获批准,但雇主仍希望继续雇佣该家政工,则需要变更为能够雇佣家政工的在留资格。
如果没有特定希望雇佣某位外国籍人员,只是希望获得外国籍人员的家政服务,可以考虑向国家战略特区的家政支援外国人接纳事业的合适事业者进行派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