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行政书士法人IMS的伊东。

正如我们在9月22日的博文中讲解的那样,2023年8月1日,入管法的实施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将原来被划分为第 1 号至第 4 号的在留资格【兴行】(娱乐等)的取得基准与原来的第1号和第2号进行了统一,成为第1号至第3号。 最短在日停留期间从 "15 天 "变为 "30 天",这对从事第1号活动的人来说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变化。

一些合作机构可能想知道,如果在停留期间开展了基准第1号下的多项活动,或者开展了从第1号到第3号的多项活动的情况该怎么办。 请参阅上面提到的博文,了解有关第1至第3号标准分类的更多信息。

レコーディングをする歌手のイラスト(男性)

在多个场所进行现场表演的歌手

合同和相应的现场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因此您必须提交所有现场(举办多少场演唱会就要交多少场的相关文件)活动有关的文件。

以第一场活动的内容为基础申请签证,获得30天的签证,如果只提交了第一场活动的相关文件,之后如果在其他场地也举办活动的话会被视为违反规定。

如果歌手在宣传新专辑期间举办演唱会

一般由于宣传活动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很多现场表演可能在来日本之前就已经决定好了, 但也有可能因为新歌的反响很好而突然决定参加一些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从事的是没有向入国管理局申请的活动,所以需要追加申请并获得许可才能从事新的活动。

另一方面,入国管理局要求【兴行】签证的持有人在仅在允许的活动范围内进行活动,即使您已经进入日本,入管也不希望您从事未向入国管理局申报的活动,所以从入管的立场来讲,这种情况希望当事人申请新活动许可。

如果持兴行签证在日本滞留期满前要从事其他活动,可以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资格书(COE)。 如果申请成功,则可以开展活动。如果当前持有的兴行签证的在留期限还没有到来,您可以在不离开日本的情况下开展新的活动,并将您未使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资格书退还给给入国管理局。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申请人在相应活动期间的合作方的管理责任。

职业运动员出席各种活动,目的是宣传自己的球队或与企业签订赞助合同,并在广告或活动中露面。

签证是第2号活动,但将要从事第3号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已获得所属机构的许可,则无需在入国管理局办理任何手续。 但未经合作机构的许可,就不可以从事相关活动,如果未经许可,就会影响与日本这边合作机构的信任关系,很可能会影响将来合同能否继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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